1、教师因教学、科研需用的仪器设备,应开出实验工作单,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上交实验中心,由实验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向实验工作人员领用或借用,所借物品不得搬出实验室范围。
2、公用仪器设备需随借随还,不得借故长期占用不还。
3、投影设备、照相设备等两用设备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,并定期收回。
4、跨部门借用仪器、设备须由借用单位申请,实验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核准后,办理借用手续;校外单位借用,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核准,方可办理借用手续,并按时归还。若有损坏按规定赔偿。
5、违反以上规定的借用,实验技术员有权拒绝执行。